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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7月入职一家吉林集团公司,签订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该公司因投资人变更,更名了,但原劳动合同延续;2011年本人与更名后的公司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11月,本人因工作需要,被调入该集团下属的一个公司的项目部任副经理;因两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因此本人在集团内部属同级调动,职务等级、工资待遇等未变;2013年2月本人所在的公司与集团外一家公司共同注册了新公司,本人在该公司任职,职务等级、工资待遇不变,2013年7月与所在的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任经理;2014年2月所在公司决定本人转专业序列岗位,担任主任工程师一职;2014年9月所在的公司与本人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确认为主任工程师岗位,续签合同截止到2017年底。今年由于公司经营的原因决定主任工程师岗位取消,公司决定安排本人到操作岗位,本人不同意,原因是本人当初与公司签订的是主任工程师岗位,公司现在安排违背了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现在本人与公司的分歧在于:本人的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该从2008年7月算起至今为7年?还是应该从2014年9月算起至今为1年?请律师告诉我国的相关规定,谢谢!

其他 2015-11-10 0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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