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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我(甲方)有一块林地组给乙方长期使用乙方当时先付了一半款然后定于2015年4月1日支付剩余一半款项结果到现在2015年11月也没有付清合同上没有写到期不付清怎么办现在乙方要反悔不租了让我退钱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其他 2015-11-24 23: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追问】如果买方要解除合同我用不用退钱?还是就这么两清?还有就是我们签订的合同时间长了会不会作废呢?
  • 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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