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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未到期,11月2日综合部主任(也管理人事部门)公司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也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愿意支付10月24日到11月24日的一个月工资(上月24日到次月24日为一个周期)。别的补尝不给,也不给下达书面解除合同文件,以后我们也没有去上班,公司不会以我们旷工为理由和我们解除合同吧(我们当时录音了)。2、咨询了劳动仲裁部门星期六我们是上半天班,是不是也能得到补偿,但是劳动部门要我们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我们考勤记录我们也拿不到,只是内勤人员每个月给我们记考勤我们也不签字,这证据无法提供。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此事才能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

其他 2015-11-12 09: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属于违法解除,你们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的事实,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你好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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