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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想离婚,于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到了要开庭是的前一天丈夫说为了孩子少受伤害,可以协议离婚,当我撤诉了,他又不肯了离,到了09年十月份本人又到法院起诉离婚,已立案了,法院才发现上次的撤诉书送达还不够6个月,又被撤诉了,。今年4月份又再次到法院起诉,因丈夫不肯接送达书,所以就登报公告3个月,于10月11号开庭,因为有11月5号的债务案又拖了下来,现在债务案已判下来了,法官说尽早把离婚判了,他说不一定判离婚,要看感情破裂才可以。请问法官是怎样去判断婚姻感情破裂的?

离婚 2010-12-11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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