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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住长沙市某小区,2010年12月10日晚办完事回家将电动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地方,并上好大锁。11日中午准备外出办事,来到指定停车的地方一看,电动车被盗了,我马上找到物业公司办公室,要求他们协助我调查一下,但物业公司的人说:电动车公司没有收取费用,所以公司不管。物业的保安队长说:小区的监控坏了好久了,查不出,我不和你们策。请问:业主交物业管理费就是物业公司要对业主在本小区内发生的事情应该有义务协助并管理吧,物业公司在这件事上是否有责任?

其他 2010-12-14 13: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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