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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爱人在月初被邻居骑摩托车撞伤,当时去人民医院检查没有问题,医生开药后并嘱咐休息便返家。而回家后即刻出现呕吐的现象,由肇事者(邻居)到村里请乡卫生站医生诊治,医生前去观察后进行输液治疗,在长达8小时的输液期间一直昏迷不醒,2次请示医生都回复药物镇静,正常现象,直至死亡。 后经私下调解,邻居愿意承担13万元的赔偿,将交通事故划上句号。可由于误诊和疏忽直接导致我爱人死亡的乡卫生所医生一直不承担责任,在多方调解后,却以两案合一的补足说法,只承担按照我爱人年龄计算的人身15万元价值,减去交通事故所赔偿的13万,即2万元的赔偿。 请问在健康权和生命权无价的基础上,是否这样判定责任? 另外,我个人认为,我爱人在就诊时只限于是一个普通病人,如果说医生误诊导致严重后果,反过来却说病人本身生病也是有责任,未免有些牵强。 感谢您在百忙中答复。

刑事辩护 2019-05-25 06:0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首先需要对你爱人的死因进行鉴定,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交通肇事和医疗行为的责任比例,确定比例后,再协商或者诉讼确定赔偿责任。有三种可能,一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是医疗事故致人死亡,一是混合过错致人死亡
  • 医生误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输液导致患者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一般来说,如果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误诊造成骨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问题较发杂,建议聘请律师维权。
  • 最好详询。
  • 问题相对复杂,属于共同侵权,我建议委托律师通过诉讼维权。
  • 医疗事故需要鉴定确定后确定赔偿数额
  • 谁的过错,谁承担。
  • 答:问题比较复杂,当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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