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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人在信用社贷款20万元(2008.1.19--2009.1.18.一年期)做了担保,10个月后贷款人病死了(不是恶意贷款), 信用社将贷款人家属和我们9位担保人告到法院 ,担保人要还款吗?信用社是否应该先执行其家属财产等。信用社出台的“保证借款合同”中有一条“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贷款人(信用社)放钱出去有利息收入,而保证人只有风险没有收益,信用社把风险无条件转嫁到保证人头上,这对保证人很不公平,因此,这项“保证借款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存在问题,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其他 2008-12-15 1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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