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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15年7月24日,在吉水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女方从13年/15年6月20日,在男方家生孩子带孩子,没有工作,无收入,所以离婚时,协议,儿女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有探视权,男方要在三个月内补偿女方一万元,可是,离婚后,孩子不让看,钱也就给了四千,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5-11-15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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