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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签约四年实施合约,合约实施一年后单位单方变更合约的主要标的是否合理?是否可仲裁?85年由职工大会决议后与单位签约定四年的停薪留职(乙方),为了保留职位每月要交回当时月工资的一半金额给厂(甲方)的互利金15元。合约实施一年后,厂方(甲方)要求停薪留职的人员(乙方)每月在原互利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互利金交回厂。因此产生矛盾,乙方要求甲方依照原定合约约定执行,如果要提高互利金标的的待合约到期后再议,但甲方坚持其决定(增加一倍的互利金)拒收乙方依照生效合约上交回厂的互利金15元,生效的合约由此被甲方单方终止至今,现在有什么办法可解决?新劳动合同法适用否?

仲裁 2015-11-17 11: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保或拖欠克扣工资,则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实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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