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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3月1号正式入职的,但公司在08年2月左右才开始给我买医保社保,并且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请问的就是:1.我手上持有当时入职时的押金条,还有工号牌,工资存折等,这些可否做为依据?2.公司没有提出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也没有主动提出过,这样是否我也有过错?3.除了要求公司补交这两年未替我交的医保社保之外,能否要求公司双倍补齐我的工资?4。要求公司补交给我的金额该如何定位?谢谢大家 帮忙!!!!期待答复!!!

仲裁 2008-09-27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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