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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经人于2014年9月介绍认识,2014年12月24日领证,2015年6月6日举行仪式,2015年7月19日出现矛盾,女方就把她家陪嫁的物品都带走回娘家了(这些都是在我工作时间,我不在场时拿走的),就分居了,结婚前,女方家把本来做为陪嫁买车的钱和我一起出钱交了房子的首付,房屋合同是2014年11月23日签字,用我的公积金贷款,房产证写的我们俩的名字,请问房屋怎么分法?我们订亲的时候,我家给女方彩礼66000,姐姐给见面礼4000,父母给改口钱2000,女方父母给我2000改口钱,请问这些钱怎么划分?订亲时女方父母要求回礼,她家总共5份,每份大概400,这可以追还吗?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女方不出钱,都是我出,那我们婚后旅游,婚纱照,这些花费能主张追还吗?

离婚 2015-11-17 21: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登记后不好再主张返还彩礼,本人专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留言、来电或当面咨询。
  •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退还,结合你的情况,如果对方有过错,另外,双方结婚时间短等原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部分彩礼。
    【追问】请问彩礼钱怎么划分,那为结婚而花的其他费用,都要我自己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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