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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员工新合同上班时间根据公司需求有变动,员工不同意。公司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请问员工要求是否合理。作为企业如何处理此事能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谢谢另:员工已经提交劳动仲裁,公司接到仲裁通知。

其他 2015-11-17 1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3、你司应该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您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委托律师应诉。
  • 你好,合理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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