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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月我公司与上海某电缆设备公司签订金额243万的合同,3个月交货。我公司随后将54万的预付款拨至上海公司账户,并按上海的图纸将地基做好等待设备的安装,可到交货期已到,我公司以催货函的形式催货,上海复函给我公司,内容为,原材料大幅涨价为由要求涨价并延期交货否则玖退还预付款,由于当时考虑到地基已按上海图纸做好,更改相当困难遂就被迫签订涨价补充协议加价10万元。补充协议2008年8月10日生效,交货期分别为9月16日,和11月25日,可上海又分别延期交货至9月22日和2009年3月20日,现在质保期到期但设备存有一些问题,请问我公司有无理由以法律的形式追回我公司因因上海的延期交货的损失或拒付质保金。

其他 2010-12-14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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