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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户,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1年,付款方式押一付三,现过半年,因工作原因调离所在城市,在10月18日,提前一个月向房东提出不再租赁事项(11月18日刚好满半年),现在房东以房屋未到期原由不退还押金,不知道是否合理?因合同第八条约定(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本人要求继续租赁,甲方-房东优先同意继续租赁,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半月告知甲方,并退还押金),合同第九条(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觉得8.3条例是按照,并且遵守第九条来的,房东应该退还我押金,请律师麻烦看看,谢谢

其他 2015-11-18 1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当退还押金的。
  • 您好,需要退还押金。
  • 关于房屋租赁相关事宜按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确定,对于合同纠纷问题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
    【追问】那我这种情况,房东是否应该退还我押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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