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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折合美元出资),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在A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即将结束的时候,国内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国外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不是A公司股东。由于双方对A公司设立时是否出资产生重大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查明A公司的原始投资的形成情况,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股东投入资本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国外公司符合规定的出资为0,国内公司符合规定的投资为60万元。 [问题]本案中,A公司在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均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出现股东实际未向公司缴纳出资的问题,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因此受到影响?

工商事务 2010-12-15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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