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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合股买了一条船,在挂靠协议中,张某占了80%的股份,李某占了20%的股份。船海浪号没有营运证挂靠了A公司。船按挂靠协议A公司占了51%的法定登记股份,剩下的49%都登记在李某名义,船值1000万。挂靠协议已经到期,李某背着张某向银行贷款400万,即船上存在抵押登记。但挂靠协议中已经写明未经张某同意不得对船设定抵押。船要年检但A公司不出具船检证明,年检手续因为李某还向公司借款100万未还,请分析: 1. 挂靠协议中确认的所有权和法定登记中的所有权它们的效力如何? 2. 如果张某予以收回船舶所有权,你推荐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3. 如果张某准备起诉,诉因是什么

海事海商 2010-12-15 09: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根据《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以登记公示为准,本案中,A和李某是船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挂靠协议中确认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2、虽然按挂靠协议不经张同意不能抵押,但按法律规定,如A和李同意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的,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3、张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合法的实际所有权人地位,李某和A公司的的抵押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在登记机关变更张为合法所有权人。
  • 情况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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