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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受理三份民事执行案件,第一案件是张和李两人抵押李的房产向A 借款18万,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两个月)后到房产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因登记部门原因(有证明)未能办理登记,到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正(到期还不上借款张、李授权委托A 办理出售、过户抵押房屋还清债务,委托期限一年);10个月后,李又将将已抵押的产权证(挂失补办)抵押给B借款人借款12万,没有到房产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同月李又用虚假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书(将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抵押给C借款15万。三案由一个法院各以金钱给付案审理完毕,最先A债权人诉讼并申请保全李两个房屋,又申请查封、评估、拍卖,现该两房屋以51万拍卖,扣除银行贷款23万,扣除执行费、评估费(A预交),余款26万,A申请执行时,B和C申请要求参与分配,请问,B和C能否参与分配?三案能否按债权比率分配???

其他 2010-12-15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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