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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一方,取得离婚证后。另一方诉讼撤销赠与。另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吗?有人主张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撤销的。 但是按合同法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离婚 2008-12-19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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