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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元月承包的800平方丈桂圆地,树苗是承包方购买的,承包期限30年,其中合同责任规定发包方给承包方架设一组动力电源线路至果园生产房,其工料费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每年向发包方交付五十元的变电线损费,承包方不负责增容费及其他费用,承包方按国家规定电价计度向发包方交付电费。为此合同如约执行到2003年底,因农网改造发包把变压器搬迁了,合并到比原有基础远10倍的地方,致使承包方不能用电灌溉果园,果园无法生存,导致果园损失严重,为此承包方从2004年至今没交付承包款请问在先律师发包方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是否有权获得果园内房屋及设施的赔偿

国家赔偿 2010-12-16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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