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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在新乡市修公路,工程由两个老板合伙,一个叫吴伟,一个叫丁喜土。我是跟着吴伟干的,被吴伟派往新乡工地。到年底时,丁喜土给我了5000元,还欠我2000元,丁喜土说是吴伟的会计把我的2000元工资领走了,吴伟说没领,现在我怎么样才能拿回我的2000元?是否需要把丁喜土、吴伟、吴伟的会计三人全部告上法庭?

其他 2008-12-16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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