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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我是深圳这边一个外企的员工,职位是工程师。我是2004/11进入公司的,已经在这里干了4.2年。从2005开始,公司就从1/1到12/31,一年签一次合同同,我共签了4份合同,有效期为: 1.2005/1/1 ~ 2005/12/31 2.2006/1/1 ~ 2006/12/31 3.2007/1/1 ~ 2007/12/31 4.2008/1/1 ~ 2008/12/31 现在经济不济气,据说公司要裁人约25%。2008/12/9日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合同月底到期不再续签,并说依新劳动法从2008开始算年限,干1年赔1个月,故公司只赔我1个月工资。公司一直强调是合同终止不说是裁员,我认为这是一种变相裁员,签不签合同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公司一方终止合同属于裁员,应该赔我5.5月(N+1).公司大概也怕媒体爆光,采取一个一个的裁,将员工尽快打发走。(注:10年以上不敢乱来,采取协商赔偿为N+1。)另公司的一个工程师干了9.5年,现家里很困难也只陪1个月,我觉得我们作为弱势人群,为公司的降低成本作出了牺牲,在公司的成长过程中也作出了我们的贡献。我们也应该得到N+1的补偿(N为工作年限,而不是从2008开始计算的)。 请律师告诉我公司这样是地否合法,若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权?谢谢!盼回复

仲裁 2008-12-16 2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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