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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周四中午时,幼儿老师告诉六年级负责给幼儿班打煤的几个男生去打煤,他们几个在煤库里发现了几块蜡,便私自拿回了班级被其余几个男生看到。到了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2点30分),男生甲、乙、丙、丁去便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一年级的小同学打煤。在煤库,乙撮煤,丁和丙挣袋子。甲 找到了给幼儿班打煤那组男生发现的一块蜡块,对其他三人说:“切开,我们也一人拿一小块!”丙听到后便先用锹切了一下,自己捡了一块说:“我不切了。”乙 说:“这几块就别切了,剩下的都给你吧:”丙说:“我不要了。”把铁锹一放。在旁边的丁说:“这蜡可能有用,别切了,快打煤吧,不然我告诉老师。”乙 接过铁锹,还是用锹去切蜡,切的同时孙清正的手也正巧去抓蜡,这时乙 已经停不住了 ,把甲的右手食指的一节切了下来。 丙同学马上飞跑报告班主任老师,老师听到消息后,立即来到煤库,发现甲的手流血不止,立即用纸巾止血,把甲带到校长室,校长见此情景马上启动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做了紧急部署: 校长立即到校门口拦截到一辆接学生的家长开的车又大声问本校老师谁有钱,然后从三年级老师手中拿了五百元钱;这时班主任看护受伤学生;本屯老师立即陪同乙 用电话通知乙的家长;一名科任老师马上到六年接替班主任的工作岗位。 校长、班主任和一名科任带着甲直奔沟帮子二院,(距离学校18公里左右)车上校长通知甲家长。车到了二院后,二院医生说马上去锦州做断指再接手术,越快越好,于是医生先给孩子做了消毒处理,我们又买了冰水把经过处理的断指用冰镇住。由于时间紧张,加上家长还没赶到,而去锦州手术需要一笔大钱,所以,校长通知家长带钱,但家长说家里没有多少钱,校长只好联系爱人准备钱开自家车接学生家长,安排科任老师去打出租车,为了争取时间未等家长到来便打车奔锦州附属医院。(大约120公里左右) 在去锦州的途中,班主任一边捧着用冰镇着的断指一边安慰鼓励甲,而校长则用电话先后和家长联系和附属医院进行沟通,并把情况汇报给中心校校长,大约到凌海时乙父亲打电话说二0五医院治疗效果很好,中心校校长也打电话指示二0五效果好,于是,我们又直奔二0五医院。 到二0五医院大约5点钟,校长付了打车钱120元后,校长和班主任把孩子送到急诊室说明情况,护士先给孩子测量血压输液,班主任看护孩子而校长去办住院手续把兜中所有的847元全部交给了医院,此过程中又给孩子做了透视。把孩子推进病房后,校长的爱人开车带着甲的爸爸、姐姐、姐夫赶到了,甲的父亲和校长在手术单上签了字后,由家长拿了3000千元连同校长爱人垫付的2000元共5000元钱交了手术费,大约5点半孩子被推进了手术室。 在手术过程中,中心校车校长,杨建宇父亲和舅舅,孙清正母亲和哥哥分三批赶到了,大家都在手术室外等着。从发生事故到被送进手术室仅用了三个小时,可以说一分钟也没有耽误。手术进行了三个小时,孩子的断指终于被接上了,送到了病房后,医生交代了注意事项,我们又叮嘱了一番才在将近午夜时打车赶了回来。 第二天星期五,早上校长联系村委会干部,由于书记和村长到镇上去开会,不能到校,派村公安到校调查协商研究处理办法。校长把几个参与打煤的孩子叫到校长室,和村公安一同调查取证,要求他们把事情经过写清楚,看完过程才知道,孩子们在没有老师告诉的情况下独自去煤库,并且用铁锹去砍煤里的蜡块时,甲想用手去拿蜡,乙想用铁锹把蜡砍断,在玩耍时铸成了悲剧。 了解情况后,校长通知甲和乙的家长来到学校,大约10点钟左右,乙的爸爸妈妈和姑父,甲的父亲来到了学校,在村公安的主持下说明出事的真实情况进行初步协商:先由甲家支付治疗费用,等出院后看愈合程度和费用再进一步协商处理。大约医疗费要1-2万,也可能要留有残疾。甲有农合,还有保险。

教育 2011-03-13 18: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 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 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 太长了,把要点提炼一下,细节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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