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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会议决议范本

工商事务 2019-06-17 21: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那些条件?为您介绍,希望给你提供帮助。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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