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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号我母亲,因感冒引起老病复发(肺心病)住进了长春市xx进行治疗,3号,4号两天,我母亲身体和精神状态都不很好,我们家属都期望母亲大人早日康复,可在5日凌晨7点左右,母亲突然就离开了我们;非常的意外,当时由于忙于丧葬,没有仔细的斟酌这个事情,但事后,我们发现医院存在很多的问题,我想投诉,找个说法但却不知怎么办,想诉诸法律但又没有尸检,作为弱势的我们病人家属,切切实实感到了无助和无奈。所以在这里恳求各位有经验的律师给予指点和帮助,本人将不胜感激; 突发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在5号凌晨1点多,母亲由于睡眠不好,让我的父亲从护士那里要片“睡觉药”,当时的护士那里没有,到值班大夫那里,医生给找到了一片,具体是哪类安眠药我们家属和患者也不知道,后在办理的医嘱中得知,早上5点多母亲上了一次厕所,说头晕,乏力回到病床继续睡觉,7点的时候,我父亲看母亲还没有醒来,觉得不对劲,号脉发现没有了脉搏,开始实施抢救,但已回天无术,抢救中,最初母亲的心跳在人工按摩下还能自主跳动,可是呼吸始终不能自主呼吸,后来心脏也不能自主跳动了,最终放弃了。 我们家属一直有些怀疑,母亲在医院突然病故与服用安眠药有关,我也查阅和质询了相关的专家,医大的一位权威大夫明确的表示,肺心病,尤其是感冒引起的,非常容易导致心衰,如若服用安眠药物,可能直接导致病人的死亡,所以,对这类病人的睡眠用药是慎用的。还有我的母亲身体虚弱,年岁已高,属年老体衰,今年还进行了化疗,这样的病人是严禁服用安眠药的,这对医生来说应该是常识。 或许医院感觉到了医院存在着责任和重大的失误,在后来的办理结算的出院医嘱里,列出了服用安眠药的剂量、名称和时间,但在病人的诊断上,认定病人为冠心病,心脏病四级,属心脏病猝死。 我们家属认为,医院这么做是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渲染病情的严重性,否认与服用安眠药有关。 姑且这份医嘱是真还是假不说,但从它的所谓四级严重的心脏病上,医院也没有采取有力的医疗措施,也没有通知家属让家属配合治疗,也没有监控仪器,仅仅实施的是二级护理。直到病人死后,办理手续才给出了这个结论。 我想讨个说法,请给我律师指点,本人将不胜感激。。

诉讼 2008-12-18 09: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院未尽到瑾慎的注意义务,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过错”需由鉴定机构来确定,目前需保存好在医院期间的所有的材料(证据),包括病历、门诊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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