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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就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提点疑问。在《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第五章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要求: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在第六章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中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拆迁户不论户籍都可以申请? 如果第六章也要受第五章条款限制,那么作为同等地位的二个章节前者有限制后者没有,如果与非天津户籍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方面出现纠纷,被拆迁户用这个文件做为法理依据提起诉讼会有什么结果呢?

行政诉讼 2008-12-18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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