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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2月20日被人寻衅滋事受伤至轻伤二级。于2014年11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我在2015年1月16日因被告同意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而私下达成刑事调解书(内容是只是说收到了被告部分医疗赔偿费用,未完全一次性支付)同时出具刑事谅解书和向法院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法院对被告的刑事判决是2015年1月30日判决为缓刑。请问我再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该怎样算?什么时候时效过期?谢谢

其他 2016-08-18 0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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