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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男52岁、身份证****、原名徐佑红笔名徐*峰、原1984儋县**区公所司法助理-88计生专干-89挂职锻炼大队党支书-90**派出所-92东城所-93年木棠分局-96市局预审股-97刑警队,蒙冤多年病魔缠身,现住儋州市**路146号504房,电话0898-**。我因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而多次申诉,因不服海南检察院第二分院、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不调卷审查作出决定及驳回而申诉;我不服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依据(2014)琼刑信复字第11号信访答复函向上一级申请再审,但省高级法院以此前曾审查为由、口头答复不受理通知我领回材料。故此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两次邮寄再审申请书都没回复。再审请求:1.撤销(2014)海南一中刑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撤销省检察院第二分院琼检二分刑申[2013]1号通知书和省高级法院(2013)琼刑监字第3号通知书和省检察院琼检刑申审(2013)32号通知书。3.撤销(2003)海南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和(2003)儋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4.请求上级依照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对本冤案予以立案再审,依法纠正停止危害。事实与理由:有多方事实证明原审错判:一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事实、二是法医鉴定陈炳峰死亡原因,三是王龙奎律师所提出的客观事实。四是陈**医生证人证言。五是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能证明的客观事实。

刑事辩护 2015-11-27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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