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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刚到一家火锅店上班的新员工,11月15日入职,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以后800元加300元的加班工资,上班时间是3点到晚上1点,到今天已经有1个月了,但是经理12月13日才叫我去签劳动合同,而且合同上也没有劳动部门的盖章,这个合同有效吗?在签合同时我不同意合同上的几项条款,但经理却说不签名就不发工资,这合法吗?但今天发工资时经理又说我没有健康证不给发工资,这合法吗?为什么经理总是这样刁难我呢?我可以领到我的工资吗?从公司开业到现在凡是在这里做过的服务员离开时都没有领到后半个月的工资,公司违法吗?我们应该怎样做?公司违反了那些法律?

其他 2010-12-17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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