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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6月为一个做生意的朋友在银行担保了10万元贷款,到了今年8月银行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我才知道银行已把我朋友和我一起告上了法庭。在传票上的资料,我发现我朋友写的是假的地址,经过我的查询,我发现他当初提供的证明材料除了身份证之外都是假的,包括他伪造的某学校的公章,伪造的收入证明等等。现在我也发现他当初的贷款不是用于房屋装修而是用于偿还高利贷,请问他的行为够不够成贷款诈骗?我承担多大的责任呢?非常谢谢。

刑事辩护 2010-12-17 14: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涉嫌贷款诈骗罪。只要你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的规定,您朋友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未将贷款用于申请贷款时所说的目的且数额较大,有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如果作为担保人的你事先不明知且没有过错的话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您也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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