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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门三个股东在青海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我是法人。经营范围为:广告(没有网络)。 2、同时,我在北京的广告公司,我也是法人。经营范围:广告+网络。并在青海办了分公司。 3、北京广告公司青海分公司,实际经营中,只经营了“网络”,而从来没有经营过一份“广告”业务。 4、但是,我领导我们三个股东的青海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发展了北京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网络业务。 5、现在青海公司的那两位股东要上法院起诉我:说我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请问:我是不是真的犯法了?

其他 2010-12-18 0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感谢“李国蓓律师”的指点!!!那么请问一下: 1、我发展自己的网络业务,是否属于“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自营了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我用公司的业务人员发展自己的网络业务,是否属于“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敬请律师再明确一下。
  • 要看具体案情及证据情况,建议来电咨询
  •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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