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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单位是事业单位,05年7月份开始上班,但直到06年4月才签订合同并开始缴纳三金。因为和科室主任因为工作意见不统一发生不快,现在已经通知我停止手头工作,估计下一步就是解聘了。请问,单位停止我手头工作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如果被解聘我可以要求哪方面的补偿?应该怎么做?我开始上班到签订合同之间未缴纳的三金,可以要求补偿吗?或者还有其他可以要求补偿的?如果单位已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而提出解聘合法吗?我可以用单位颁发的“优秀员工奖”作为我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证据吗? 先谢谢各位无私的解答!

仲裁 2010-12-18 21: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停止我手头工作的这种做法合法,但需有合理理由; 如果被解聘,可要求经济补偿。补缴社保。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而提出解聘是合法的,但需有效证据。优秀员工奖”可以作为证据对抗。
  • 你好,如果单位解聘你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解除与你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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