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3、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2007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做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8年3月24日径直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2)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为什么?

其他 2010-12-29 16: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自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