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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景xx控告九江《xx周刊》侵犯其著名权一案,最近审理终结。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对侵权行为“表示歉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500元和原告律师费2000元。 2009年底,原告发现九江 《xx周刊》该年10月30日和12月11日所刊发的《xxxx》(署名“xx”)和《xxxxx”》(署名“xxxxx”), 糸全文抄袭和部分抄袭原告的著作《xxxxx话趣》中的两篇文章。景xx即向 领导反映,但《xx周刊》主编杨xx一直拒不认错。在这种情况下,几个月后,原告将此事诉诸法院。 是否合理?

调解 2010-12-19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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