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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刚参加的工作,2009年12月25日刚到这家合资企业工作,我与公司签的是一年的合同,日期是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4日,之前在2010年2月及2010年4月份分别请过一天病假,这个月合同马上到期,12月17日我由于头部受到撞击,有轻微脑震荡,医生让我休半个月病假.这个期间还算医疗期吗,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如果我要休息半个月后还需要继续休息,还算在医疗期吗?最长能休息到什么时候,请律师帮助我维护自己的权宜,谢谢

合伙企业 2010-12-20 1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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