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6年9月23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至2008年8月先后向被上诉人支付房款共5万元,2009年8月23日向第三人***借了5万元,在当天晚上,将余款¥43810元交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以“钱太少,不够”为由,拒收,并表示要提高房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取得上诉人同意于2009年8月20日领取了*楼第*层名下的房产证)被上诉人于2009年8月2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上诉人,将房价从795元/每平方升至1250元/每平方;杂间从1300元/每平方升至2800元/每平方,同时欺骗所有的共同诉讼的原告。请问这样的情况可否用提存公证?

其他 2010-12-20 10: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梅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