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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被甲公司招聘入职,原约定合同期3年,但2004年被迫转到乙劳务派遣公司,每两年一签,一直至今,合同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甲公司人力资源部给出的方案是: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然后重新与新的劳务外包公司(和原派遣公司是一个法人)签外包合同继续使用,保险继续交。问题:1、甲公司从2008年起进行经济补偿是否违法?应该从哪一年起计算经济补偿?2、2004年被迫在辞职同意书(办公室打印的)上签字转为派遣,现在可不可以追究甲公司的违法派遣行为?3、终止派遣合同后新签外包合同,会不会造成2015年12月31日前的交费时间不算入以后失业时的失业金领取的交费年数?4、可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派遣公司不同意有什么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如果派遣公司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派遣公司可不可以把我派遣到离我居住地特别远的城市去工作,逼迫我自动离职,而不给任何补偿呢?又一次十字路口的选择,当年吃了哑巴亏,不想再重蹈覆辙,所以问题有点多,还烦请律师详解。谢谢!

仲裁 2015-12-02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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