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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有点复杂,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 五年前外国投资方在中国注册了两家独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A,子公司B,均为外资企业性质的法人),进公司两年多以来,我的人事关系一直由子公司A来管理,但由于子公司A业绩不好,外国投资方将于下个月将子公司A的全部股权转让出去,外国投资方希望继续雇用我(我所负责的业务直接服务于外国投资方,与子公司A的业务关系不大,子公司A一直只是作为我在中国的人事关系管理方角色而已),于是想把我的人事关系转到子公司B,外国投资方提出的方案如下: 1)在子公司B作为甲方跟我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注明: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照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外加两个半月的薪水补金给乙方。(我在子公司A服务年限到下个月为止将近两年年五个月时间) 2)在与子公司B签订注有以上条款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我签订自愿与子公司A终止现有劳动合同并不追索任何补偿金的协定。 请问以上1)里所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条款合法有效吗?在2)里提到的协定是否合法有效?这样子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什么?

其他 2011-03-13 21: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协议均有效,没有法律风险
  • 1、A公司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三金应交齐;2、你到B公司就职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明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三金。由于A公司已经给你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存在追索问题。因此不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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