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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营业的店铺,有人想转让,我同意之后,对方交了两万定金,之后我开始把我的店铺开始进行清货处理,后来又补缴了两万元,签定的合同是2016.1.1号对方把剩余四万元交齐,我把钥匙交给她,到时候,对方以各种理由不付余款,我是否可以不给钥匙,如果打官司,期间造成的房子空置,以及我关闭店铺的损失,还有诉讼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希望有个好律师仔细回答!万分感谢!

工商事务 2015-12-02 0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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