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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XXX与XXX在2009年认识并相爱同居。在同居期间我曾多次告诉她,我早已离婚并一定与她结婚并要求其在家里做好一个妻子的义务。 由于最近一直忙公司的事,未能和她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我导致她流产两次流产给她带来了很大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心里阴影。我应该对她负起责任,也考虑到我的年事已高,并与她商量在未登记结婚之前签份同居协议合同。 我和XXX在一起生活了一年多,不管在往后的日子发生了什么事,我都愿意一次性给付她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二百万(2000000.00)整。 如果同居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都有权利要求男方在一定期限里给付精神上的赔偿 .如果这样写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呢,还是怎么样写才用呢?

离婚 2011-11-25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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