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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合同内容注明是2010年10月13日交房,但买方除了交定金外至今一分未给,但合同未注明到什么时期未交款合同作废,且定金交5000元,违约卖方需付20000元给买方.此合同没有注明合同有郊期限,请问法律上有无规定有郊期限.此合同合法有郊吗?

其他 2010-12-21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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