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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桐乡与房主及中介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准备去申请过户时,对其中的一个条款发生了不同的理解,即“房屋成交价为30万,在2010年12月30日前,过户时付给甲方”,我的理解是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时,将房款付给甲方,而甲方认为是到交易中心提交过户申请时,应将房款付清给他。请问律师,我该如何来处理?

其他 2010-12-22 16:26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按照交易惯例,一般是先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签字提交材料的手续,办完手续之后立刻去银行划款给对方。 你们如果对此有争议,可以用书面的形式把具体操作的协定下来。因为去银行中午不会休息,但是去房产交易中心提交材料比较麻烦的。
  • 其实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首先,你们理解有偏差很正常,这个主要是因为你们合同没有经过律师帮助就签订导致的。 现在解决也不难,通过律师帮助可以完美解决。
  • 双方对该条款产生了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例如可以先支付部分房款,再办理过户。双方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 您好,一般的理解是提交全部过户材料时支付给对方,如果对方提交的材料不全的,您可以拒绝支付。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 合理的付款时间,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收取收件收据之时,
  • 过户时,一般都这么处理,如果真的不行可以起诉他。
  • 你好,你们可以再次协商解决。
  • 当面咨询
  • 如果已经过户,你应尽快支付房款避免违约。也就是说,对方的理解基本是正确的。 房屋产权过户的时间,在法律上称为权利转移的时间,该时间是以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收取收件收据(即通常所说的送件)为标志的。此时,虽然你尚未取得小产证,但房屋权利在理论上已转移到你的名下。 但是,对“过户时”的概念,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甲方所说的“提交过户申请时”。其实,最为保险且合理的付款时间,是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收取收件收据之时,而不是过户申请前或过户办理过程中。以后,凭此收件收据,你可以直接领取以你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 应当理解为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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