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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0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约定:在租赁期内,如被告确实需要,被告再为原告安排地方,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履行3年后,被告因扩大在生产,确实需要该场地的一部分,因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通知了原因,并为原告另行安排了地方,原告表示同意,后又反悔,并起诉,要求继续租赁原有的土地院落 ,在庭审中,被告又提出新的搬迁方案,就是使回原告北面的约2亩土地,然后 再给原告补上两亩地。原告当庭同意这一方案,但提出要7万元的搬迁费,被告表示7万元费用过高,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对搬迁费用提请法院判决,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上述观点,坚持认为:如果不同意原告提出的7万元搬迁费,不能因搬迁费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同意搬迁,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被告认为: 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明确,这一约定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租赁合同的常理,并且原告方也曾当庭同意被告的搬迁方案,因此,应按照搬迁方案履行,对此产生的费用可通过诉讼解决。如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请教:原告与被告谁的观点正确?如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判决?

诉讼 2011-09-06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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