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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疝气去年10月份在本市一家医院做手术治疗,术后伤口一直流血,一个多月后出院,今年五月份总感觉不对劲,发现左侧睾丸变小去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确实变小23×21cm右41×23cm,到今年8月份又去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有小了一些21×19cm,即去医院理论,医院起初不肯承认是医疗事故,后经本人多次去医院,医院即派一名法律顾问和我一起去省城做医疗事故认定,经省城一机构认定是医疗事故后,医院答应赔偿一万元,但我认为一万元实在太少,要求再加一些,但医院不肯,并要我做伤残等级鉴定,12月份我又去医院做B 超检查结果发现睾丸19×17cm,萎缩趋势。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按标准能构上伤残级别吗?我能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吗?(已结婚生子)

其他 2020-05-13 06:3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换言之,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时,若有残疾或死亡,已经按照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给付的,就不再给付精神抚慰金。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交通死亡事故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我国现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现阶段一般只赔偿涉及人格方面的。关于你的致人死亡的赔偿是不归入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在目前死亡赔偿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  二、交强险是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一万元的赔偿确实偏低了,可以根据鉴定结论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索赔的
  • 同意江律师意见。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应不需再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能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 一侧睾丸的萎缩趋势,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认定,不知是几级几等,医院事故的鉴定和伤残鉴定是联系对照的。从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相应的伤残一至十级。你的情况特殊,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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