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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合肥市国企员工,2015年4月-7月期间因软骨损伤连休4个月,(7月28日住院期发现乳腺癌)8月份患乳腺癌入院治疗,现在治疗期;单位每月发工资860元(4-9月份),10月份发460元(均扣除社保和公积金计540元),合理吗?我想咨询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职工患癌期间的工资待遇,个人交的社保和公积金应不应该扣除?治疗期多长时间?可休假多长时间?休假期包括治疗期吗?治疗期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吗?我的治疗期应从几月算?我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14年有余,谢谢您!

离婚 2015-12-06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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