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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 我驾驶电瓶车,被后方同向驶来的汽车刮倒受伤,当即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时肇事司机说是汽车反光镜刮倒我,大约过了二十五天,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说我驾驶电瓶车没有靠边行驶,(此路段是三级混合公路沥青路面),又说是肇事车辆的后部与我刮擦,而与事故现场时肇事司机说是汽车反光镜刮倒我不同。 1:请问我驾驶电瓶车在路面可以行驶的范围是几米?行驶范围的测量起点是那里?是从沥青路面边缘、还是土路的边缘、或是路面的中线作为行驶范围的测量起点。 2:交警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合理 ? 在此万分的希望得到您的解答!感谢您的解答!

其他 2008-12-21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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