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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化工单位负责人,私营企业,今年公司10月份招了一个业务员,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就复印了他一张身份证,今年11月份,他跟公司要了一批货,跟他说好,公司出厂价给他,卖什么价格公司不管,他在送货单上签了字,还打了一张17万货物的欠条,也就是说公司知情的,是同意把货物先欠给他的,现在他把货物卖了,货款也不缴给公司,请问他这样的行为是一般侵占还是职务侵占罪的?期间他说资金紧张,我也汇款打一万元差旅费给他的,没欠劳动合同,盼回复,越详细越好

刑事辩护 2015-12-07 0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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