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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袁某、杨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2180元。其中胡某承担百分之七十,计50526元;袁某承担百分之十五,计10827元;杨某承担百分之七点五,计5413.5元;王某(另案处理人)承担百分之七点五,计5413.5元。被告人胡某、袁某、杨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另案处理人)互负连带责任。 这是中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其中一条。如果胡某、袁某、杨某无财产可执行,而王某有财产可执行、是否王某要承担全部赔偿金?

案件执行 2008-12-21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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