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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司机的车被人雇用运苗竹到江门,停车后,当地的货主请人卸货,A则离开去别处小便,回来后才听说被竹压伤一人,并被当地的货主送去救治。结清货款后,A开车回到韶关,后来,被压伤的人不治身亡(当地的货主和装卸工已逃跑),几天后,当地的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来韶关把A和雇车人押送到江门羁押。请问A要刑事或民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0-12-23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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