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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们好,我是一名在民营企业里面工作的员工,2010年12月20日我向我的部门领导口头提出辞职请求,希望尽快离开。领导只是挽留但没有拒绝,但是领导以年底公司事务繁忙为由,要我两个月后再离开(即春节过后),请问我是不是可以在2011年1月21日就可以离开公司?? 是不是即使与公司的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也可以正常离开公司(拖延时间肯定办不完)?? 是不是必须书面提出辞职请求才可以30天后离开?? 假如公司将我的书面辞职申请当做一张废纸销毁或者不承认我提交过辞职申请该怎么办??那么我离开岂不是失去提前申请辞职的法律依据了吗?? 如果书面向公司领导递交辞职申请后30天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我就离开是不是到其他公司上班时会无法续交或者转移社会保险??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到哪里? 我可以用几种方式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而可以保留证据?1、自己写封快递然后由邮递员交给公司的什么人(人事专员还是总经理)? 2、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公司邮箱可以吗?

其他 2010-12-23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当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单位无权阻止辞职,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证明单位签收。劳动仲裁到单位住所地的区劳动局申请。
  • 书面形式递交,三十天后即可离开公司,无需批准。
  • 应当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将书面辞职申请书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到单位负责管理人事的主管。劳动仲裁到单位住所地的区劳动局申请。
  • 1、只要写明公司收即可 2、这种方式举证较为困难,不推荐使用 到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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