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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未获批准就走人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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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例子。

  案情介绍

  去年1月,陈某来到济南某机械加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陈某感觉企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不尽人意,遂向企业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陈某要求企业给他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但企业不同意,拒绝办理所有的手续。陈某便自行离开这家企业,不久就收到了企业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他的关于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陈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审理意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企业有权依据规定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而陈某是提前1个月向所在企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之后,有权利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并出具系陈某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而不应当单方面作出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

  仲裁委最终裁定某机械加工厂撤销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陈某办理相应的辞职和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职工擅自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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